【药、护】
是指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前提条件是:一是药品未开封;二是严格按照要求储存。
【药、护】
是指患者在本院治疗期间使用本人或家属带入而非本院药剂科供应的药品。
【药、护】
是指包括品名相似(听似)药品、包装相似(看似)药品、一品多规、多剂型药品等。
【医、药、护】
是指对药品全周期的安全风险监测,不仅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也包括由于药品质量、用药错误等导致的药品不良事件。
【医、药】
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药、护】
常温在10-30℃之间,阴凉温度≤20℃,冷藏温度在2-8℃之间,凉暗处温度指避光并≤20℃,正常相对湿度在35%-75%之间。
【药、护】
各药库、药房、各病区备用药品对效期药品应有明确警示。距失效期短于6个月,放绿牌提示卡;距失效期短于3个月,放黄牌提示卡;距失效期短于1个月,放红牌提示卡。
【医、药、护】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或“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医、药】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控缓释制剂及其它剂型处方用量是如何规定?
【医、药】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医、药】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1天,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控缓释制剂及其它剂型处方用量是如何规定?
【医、药】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均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用量是如何规定?
【医、药】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药】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医、药】
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药】
药师审核处方内容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适宜性审核。
【药】
包括——
①处方开具人是否根据《执业医师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②处方开具时,处方医师是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
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等药品处方,是否由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具。
【药】
(一)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处方医师签名或加盖的专用签章有无备案,电子处方是否有处方医师的电子签名。
(二)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是否符合《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文字是否正确、清晰、完整。
(三)条目是否规范。
①年龄应当为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应当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②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③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④药品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医院制剂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名称;
⑤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⑥普通药品处方量及处方效期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的使用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⑦中药饮片、中成药的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药】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①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②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③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④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⑤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⑥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⑦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⑧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⑨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①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②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③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④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⑤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
【药】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药】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7、重复给药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药】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药、护】
皮试液应现配现用,4℃下保存不超过24小时。
医、护人员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流程是如何规定?
【医、护】
医、护人员如发现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及时上报科主任、护士长、不良反应监测联络员,一般不良反应3日内进行网上呈报(电子病历系统中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严重、新的药品不良反应24小时内上报,死亡和群体不良反应须立即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管理小组。